“套路贷”有被害人承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承诺要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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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与“诈骗罪”的关系问题,实务界常常有误解,有的认为套路贷一定会涉嫌诈骗罪;有的认为套路贷并非纯粹法律概念;有的认为套路贷即便不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在纷繁复杂的实际案件中,到底哪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区分“罪”与“非罪”,值得认真研究,仅供参考。
诈骗案中被害人承诺,是否可“出罪”;
“套路贷”有被害人承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承诺要到什么程度?
套路贷的官方定义,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套路贷”下了官方定义,即:“‘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官方给的定义略晦涩,概括来说就是有三个要件:
第一,以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通过“套路”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借助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
也就是说,“套路贷”行为并不一定是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因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虽然也以非法占有目的,但不一定要求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被害人知道“套路”并仍然承诺了“套路”的内容,如在被害人明知有“砍头息”、“虚高金额”等的情况下,仍然就借贷行为进行了承诺的,显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诈骗罪处罚。
因此,被害人在承诺之时,必须对所面临的“套路”存在具体而明确的认识。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地知道自己被“套路”了,不管是关于对方约定的“虚高金额”,还是关于“砍头息”,或者自己被“违约”的事实。只有在被害人对被“套路”的事实毫不知情,因此陷入了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中时,才能成立诈骗罪。一般的“套路”完全可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即使不是,也可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可能触犯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而不触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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